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5030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58号
申请人:沈阳中智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品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3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054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83403号“搏金商业 BOJINCOMMER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经营场所照片、申请人服务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防、实体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消防、私人保镖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