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9464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9498号 - 申请人:爱彼价值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946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498号

       

      申请人:爱彼价值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5456号“梵思諾VERSIN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35497号“veri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主营业务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公司状况查询、引证商标二商标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外观、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专利许可;专利许可咨询;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咨询;专利许可申请(法律服务);关于专利地图的法律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主营业务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