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476644号“欧蒂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547号
申请人:林武元
委托代理人:义乌呈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76644号“欧蒂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55003号“欧帝雅”商标、第30283915号“欧蒂亚OUDIY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洗涤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