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再战江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268616号“再战江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214号

       

      申请人:贵州博联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68616号“再战江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70738号商标、第20608490号商标、第16489829号商标、第9765426号商标、第11542347号商标、第14868296号商标、第336667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寻找赞助同一种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