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970320号“爱唯AIW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543号
申请人:台州知管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70320号“爱唯AI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5445719号“爱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90851号“爱唯AI 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一、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等待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二、申请人仅在除“水箱液面控制阀”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上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水箱液面控制阀”以外的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仅在除“水箱液面控制阀”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故在“水箱液面控制阀”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水箱液面控制阀”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水箱液面控制阀”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箱液面控制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