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26348号“爱礼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464号
申请人:上海沃德爱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6348号“爱礼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1097号“爱礼”商标、第7169490号“爱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18类“皮制家具罩”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三、引证商标二现处于转让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皮制家具罩”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皮制家具罩”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动物皮;包;伞”等其余复审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皮;包;伞;手杖;宠物服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旅行用具(皮件);购物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