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万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562880号“万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798号

       

      申请人:新疆枣园万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2880号“万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7057号“萬康WAN KANG”商标、第8855994号“萬康菜園”商标、第33275241号“万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