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871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765号

       

      申请人:广东亿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万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7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在3508、3509群组的复审,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39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97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5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41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到期未续展。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通过申请人的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实物图及产品使用图;产品到货、发货图片;公司宣传册图片;公司相关证书;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新能源资质公告;采购购销合同;相关报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期至2019年3月13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3508、3509群组,即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不予核准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