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崇丽 CL CHONG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242651号“崇丽 CL CHONG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00号

       

      申请人:章春崇
      委托代理人:北京瞬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2651号“崇丽 CL CHONG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4049号“Claude Laurent CL”商标、国际注册第866907号“CL CRISTIAN LAY”商标、第10871439号“CL CHLOS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经过申请人的投入使用,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含义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