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王管家 WANG GUAN 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558496号“王管家 WANG GUAN 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98号

       

      申请人:北京王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瞬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8496号“王管家 WANG GUAN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22292号“王者管家”商标、第10652801号“管家王”商标、第8856760号“W及图”商标、第17619328号“科讯次元W及图”商标、第36816279号“微通智博MICRO TONG ZHI B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经过申请人的投入使用,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程学;机械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为检测故障监控计算机系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王管家WANG GUAN JIA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