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eye 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423854号“eye 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96号

       

      申请人:北京元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3854号“eye 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0032977005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