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926091号“义泉涌汾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95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6091号“义泉涌汾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申请人已与第10517120号“汾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其次,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5097号“义泉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已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带有“汾”字的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发票;与引证商标二的共存协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677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