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50910号“工长装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778号
申请人:河北超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0910号“工长装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工长装学院”为申请人所独创,“工长装学院”作为一个商标整体,其内涵远远超越了“学院”的具体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学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