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莫妮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92514号“莫妮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29号

       

      申请人:深圳爱惠宝珠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2514号“莫妮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881758号“莫妮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莫妮卡”与第16672893号“莫妮卡•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