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140899号“工业品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87号
申请人:迈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0899号“工业品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在一定区域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6697号“上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