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262187H号“ORBIS SYSTEM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70号
申请人:奥比斯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62187H号“ORBIS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9004号“欧比思orb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65915号“浩世ORB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7774号“ORB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13417号“失明孩子新希望orbis kids 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13429号“orb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均称同意申请商标与其上述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均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略有不同,故可视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