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OLAYMO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4847143号“OLAYMO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8968号重审第0000001002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华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78968号《关于第14847143号“OLAYMO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1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请求认定其第1556339号“O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化妆品上的驰名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国际著名品牌评估机构Brand Finance2013年4月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50大美妆品牌”榜单中,OLAY玉兰油以117亿美元的品牌价值高居榜首,玉兰油在天猫成交笔数占比近40%,2010年至2013年在淘宝网上的成交金额大约分别为1亿元、1.4亿元、2亿元、2.6亿元,其在天猫平台上成交量巨大,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国家图书馆电子期刊阅览室关于“OLAY”的检索结果显示,2011-2014年间关于“OLAY”报道的检索结果多达有533条。申请人投入大量费用对其“OLAY”商标进行持续广泛的宣传。此外,在多份在先决定、裁定、判决中,申请人“OLAY”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化妆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且未形成明显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新含义,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手提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均为日常消费品。将争议商标使用在“动物皮;手提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从而不正当的利用了原告经过长期宣传使用而建立起的引证商标一的知名度,从而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第5010209号“OLAY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应构成争议商标继续有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从而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及第1540335号“OLAY及图”商标、第11363480号“Olay”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