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352740号“六人行LIU REN X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77号
申请人:六人行(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真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2740号“六人行LIU REN 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79005号、第1348793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理念、整体呼叫、含义表达、整体外形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分属不同行业,面向的消费者群体不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经申请人多年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强显著性并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了相关公众群体,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图书经销合同及发票;图书装订制作合同;与作者的合同;商标设计理念;六人行书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撰写科技文稿”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撰写科技文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