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gray snowboar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96351号“gray snowboar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44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创造联合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6351号“gray snowboar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21181352号商标、第139798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该标识可译为“灰色滑雪板”,使用在除“滑雪单板;滑雪板”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驳回其注册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已明确表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滑雪单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在滑雪板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滑雪板等其余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为申请商标在滑雪单板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本案审理范围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内容。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雪单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的核定使用的旱冰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滑雪单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2、我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