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美森MASONCYLIND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4755484号“美森MASONCYLIND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6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铭昊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55484号“美森MASONCYLIND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471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铭昊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美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深圳市铭昊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第14755484号第6类“美森 MASON CYLINDER”商标在“管道用金属墙钩”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475548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复审商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出于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及发票;
      2、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销售合同及发票;
      4、产品及包装图片、申请人官网截页;
      5、代理授权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弹簧(金属制品);弹簧锁;铜焊合金;普通金属线;普通金属盒;管道用金属墙钩”,2015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11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管道用金属墙钩”部分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2、4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5所示标识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管道用金属墙钩”部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管道用金属墙钩”部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