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天空之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917379号“天空之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80号

       

      申请人:成都天空之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7379号“天空之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7791号“天之谷team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流程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流程中对引证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酒吧服务”服务上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