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029061号“I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13号
申请人:濮阳合合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盟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9061号“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2160号、第5659590号、第1573558号、第1741836号、第6809734号、第112200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显著性部分、图形标识细节、文字要素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当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获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了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在相关领域已取得广泛的声誉和较大范围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过宽展期,现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图形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