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21832号“荃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90号
申请人:壹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栢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1832号“荃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全麦”不构成近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唛”的中英文字典释义、不会造成误认的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荃唛”由纯汉字组成,该文字与“全麦”读音相同、字形相近,该标识使用在燕麦片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