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缩翅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91954号“缩翅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42号

       

      申请人:青岛信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1954号“缩翅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上无任何的商品功能特点的关联性,不存在消费者误认情况。经过宣传使用,申请商标也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缩翅宝”,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饮水槽”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