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195164号“小图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08号
申请人:清科启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95164号“小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4024号“图灵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22736号“图灵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档案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图灵”与引证商标二“图灵游戏”显著认读文字均为“图灵”,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出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