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54569号“华信安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06号
申请人:金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4569号“华信安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8794号“华安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权利人所在地和服务项目不同。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并已投入市场运营活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华信安达”与引证商标文字“华安达”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在含义上无明显差异,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