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72725号“一方四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03号
申请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2725号“一方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设计和深刻含义,且申请人在先注册有“一方”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30624号“一杯四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22856号“一杯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071307号“一年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098435号“一年四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929863号“壹生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29849号“一生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235730号“一品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来源介绍、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工商信息、店铺及宣传物资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一方四季”与引证商标四文字部分“一年四季”,引证商标五文字“壹生四季”,引证商标七文字“一品四季”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幼儿园、饭店、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四、五、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