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29245号“小巴依 要吃肉 吃好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90号
申请人:新疆小巴依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9245号“小巴依 要吃肉 吃好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巴依”一词在维吾尔族语言的含义不仅指“财主”,还指“丰富、富裕的、富有的”等含义。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具有在先权利,具备了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作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维汉词典》相关解释、在先行政决定书、申请人已注册的类似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小巴依 要吃肉 吃好肉”及图形组成,将其注册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