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175265号“没有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37号
申请人:见顷宠物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5265号“没有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本身具有显著性。并且,经过长期推广、使用,该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产品页面;网站平台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没有味道”,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狗食用饼干”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