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2693955号“三只松鼠sanzhisongsh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3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焕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93955号“三只松鼠sanzhisongsh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485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焕磊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2693955号第3类“三只松鼠sanzhisongshu”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2693955号第3类“三只松鼠”商标,原第1269395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备案信息记录、产品展示图、委托加工合同、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虽然申请人称其提交了备案信息记录、发票等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并未收到,故被申请人请求贵局驳回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已提交了上述使用证据,且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超期提交的证据(复印件):1、产品图片资料;2、产品备案信息记录;3、委托加工合同;4、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产品图片,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2为产品备案信息记录,该商标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限内;或体现的商标标识与复审商标标识不同;或体现的主体并非申请人,且上述证据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已进行了流通。证据3、4的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形成时间均未在指定期限内,且体现的主体并非申请人。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