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艾莉丝 Al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123885号“艾莉丝 Al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88号

       

      申请人:广州艾莉丝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3885号“艾莉丝 Al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51477号“艾丽思·美得更自然 ALICCE”商标、第7599969号“艾莉斯”商标、第9734456号“艾丽思 ALIC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0236号“ALIC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失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基础,相关公众能够通过申请商标识别服务来源,并将其与申请人紧密联系起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艾莉丝”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艾丽思”、引证商标二整体、引证商标三的文字部分“艾丽思”读音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字母部分字母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美容师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清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清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保健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