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千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288465号“聚千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04号

       

      申请人:河间市鑫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88465号“聚千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59134号“聚千义”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佳洁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