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512107号“启梦体育Flying Dream
Spor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450号
申请人:东莞市启梦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四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2107号“启梦体育Flying Dream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47886号“启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27355号“启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67203号“启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096409号“启梦洋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594109号“梦飛行FLYING DREAM produ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358078号“fly 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306208号图形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9076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274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启梦体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启梦”,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启梦体育”与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以“启梦”为首词汇,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服务以外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文秘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会计”服务以外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会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七至九相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