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04642号“PR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19号
申请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4642号“P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4988号“PRAND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POWER”具有显著性,已在第9类商品上获得注册。经查,已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共存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RAND”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PRAND POWER”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存储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