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4309559号“沙土宜家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48号
申请人:吕志刚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翟激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24309559号“沙土宜家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500855号“宜家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申请人商标的权益。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创,不存在主观恶意,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进行以下补正:需提交与答辩书正本一致的副本。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补正。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理由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网页信息复印件及产品包装原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裁定该商标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九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予以宣告无效,故申请人对该商标已不享有在先商标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还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未明确主张其享有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亦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尚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虽然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提及第3925354号“郎玉泉LYQ及图”商标,但鉴于其在理由书中并未就该商标提出主张,故我局在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