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2146786号“小孩国 Kids Country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22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春
申请人因第12146786号“小孩国 Kids Coun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246号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上查询及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其全部指定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1、授权书;
2、合同书、收据;
3、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条码技术咨询服务费发票;
4、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凭证、仓库出货单、物流快递单、转账汇款电子回单;
5、部分商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4日申请注册,2014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4年7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结合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提交了授权书,但该证据不能独立作为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合同书、收据、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发票,上述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无直接关联,我局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了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凭证、仓库出货单、物流快递单、部分商品图片,上述证据或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