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32762号“食遇SHIY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306号
申请人:苏超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2762号“食遇SHI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87828号“食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862号决定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