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428148号“小羊墩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262号
申请人:张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8148号“小羊墩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拥有较强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805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804364号“Free shee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967454号“陕洋洋shanyang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图形部分、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11164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现已无效,不会对申请商标造成权利障碍。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收据、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广告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为其主要认读与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图形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商业管理咨询;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