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20802号“西域刀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503号
申请人:阿瓦提供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0802号“西域刀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457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61660号“西域刀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38957号“西域巴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西域刀郎”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郎”,与引证商标二文字“西域刀客”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酒商品、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