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66716 -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92号 - 申请人:深圳市千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66716号“哈密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692号

       

      申请人:深圳市千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6716号“哈密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计划推出的新的餐饮连锁品牌,包含了申请人的巧妙构思,有一定的艺术设计,具有独一无二的内涵及外观。申请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哈密”,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