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688863号“查淑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958号
申请人:查淑芳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8863号“查淑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的第28867852号“查淑芳查渣 ZSFZZ ZHASHU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848509号“查淑芳查渣 ZSFZZ ZHASHU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496096号“查淑芳查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生效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第30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洪强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