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33409号“皆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507号
申请人:广州市义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3409号“皆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7300号“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皆”与引证商标文字“皆”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