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343359号“蚂呀 WO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943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3359号“蚂呀 WO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92949号“单词大课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06801号“W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宣传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外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件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印刷出版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