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00564号“BENTL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928号
申请人:宾利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0564号“BENTL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17851号“BENTLEY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29072号“BENTLEY DESIGN 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情形,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BENTLEY”、“宾利”及相关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BENTLEY”、“宾利”及相关商标,其申请行为明显超出使用需求,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