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550570号“神农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924号
申请人:神农架林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0570号“神农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18213498号“神农架百花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43519号“神农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的群组项目。第4887120号“神农架野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达数月。第11452855号“神农绿海 SHENNO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17040号“神农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书面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类似的商品项目,鉴于申请商标指定的“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中药袋;药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枕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中药袋;药枕”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药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药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