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2506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731号
申请人:杭州维思得英语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06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91334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4783号商标、第12700431号商标、第15231725号商标、第17181568号商标、第18665375号商标、第19493799号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