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70222 -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55号 - 申请人:深圳味知觉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9702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055号

       

      申请人:深圳味知觉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02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49862号“曾娘娘及图”商标、第31918367号“霸王茶姬及图”商标、第16270655号“穆帅及图”商标、第10351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大众点评等网站截页。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