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方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134437号“方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902号

       

      申请人:杭州佰斯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4437号“方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8196号“芳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已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生效决定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以外的服务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