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新云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387474号“新云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878号

       

      申请人: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7474号“新云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1576号“CLOUD M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60750号“新云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信息、相关报道、商标使用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决定撤销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58、168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