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元古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51101号“元古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874号

       

      申请人:诸暨元古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1101号“元古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92449号“元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部分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药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23日